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份民事判决书,涉及到民生银行(600016,股吧)的一则合同纠纷。民生银行因一项信托计划亏损而向一对夫妻索赔超1777万,然而该行却在一审中败诉,法院在判决中称该行“过于自信”。
然而根据最新披露的民事裁定书,民生银行因不服一审判决又进行了上诉,此案目前已发回重审。
民生银行索赔超1777万
判决书显示,2016年11月11日,民生银行和王某分别与中诚信托公司签署《2016年中诚信托兴诚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兴诚8号信托合同》),合同约定信托计划期限为12个月。
同日,民生银行与王某、曹某签订《差额付款合同》,王某同意为信托计划项下民生银行的投资利益的实现和信托计划费用支付提供差额付款义务。
上述合同中,民生银行为优先级委托人、王某为劣后级委托人,受托人为中诚信托公司,由中诚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用于投资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发行的“国投泰康信托瑞福16号证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
2017年11月30日,“兴诚8号信托计划”市值1.57亿元,信托单位净值为1.0478。截至该日,该信托计划项下存在非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
然而按照合同约定届满到期后,该信托计划却出现了延期。
民生银行表示,2017年11月,民生银行、王某、中诚信托公司签署了《2016年中诚信托兴诚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补充协议》,三方一致同意将原信托合同中信托计划的期限由12个月更改为24个月,优先级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由5.75%/年更改为6.3%/年。同月,民生银行还与王某签署了《差额合同之补充协议》,王某承诺在延期期间继续履行差额付款义务。
2018年8月21日,兴诚8号信托计划终止,中诚信托公司依法对该信托计划进行清算,并于次日出具清算报告。
《2016年中诚信托兴诚8号集合资金信托清算报告》载明,兴诚8号信托计划于2018年8月21日终止,该计划于2016年12月1日成立,实际运行628天,初始资产规模15000万元。产生信托收入-5663.72万元,应分配信托收益-5729.14万元。
此信托计划期满后,该期应向民生银行分配信托收益272.95万元,同时返还信托本金1亿元,但由于信托收入为负,此次实际返还民生银行本金8495.38万元,信托收益0元;分配劣后级投资人信托本金0元,信托收益0元。
由此,民生银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向民生银行支付差额补足款1777.576万元;同时,向民生银行支付相关违约金、赔偿民生银行律师费损失10万元。后在诉讼中,民生银行变更差额补足款1748.998万元。
被告否认签署延期协议
庭审过程中,王某不同意民生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其否认同意信托计划延期,并且认为两份补充协议系伪造。
王某称,自己与中诚信托公司只签署过《兴诚8号信托合同》,与民生银行只签署过《差额付款合同》,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计划应于2017年11月30日到期终止。其并未同意信托计划延期,也从未签署延期协议,相关签名系民生银行伪造。信托合同依约到期后,其差额付款义务也随之终止而消灭。
此外,其认为信托计划于2017年11月30日到期后,信托财产投资的股票仍有买卖行为,故信托计划根本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民生银行主张信托计划自动延期根本不成立。
诉讼中,民生银行向法院提交《延期申请》《兴诚8号信托合同补充协议》及《差额合同之补充协议》。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于2019年4月4日出具编号为华夏物鉴中心[2019]文痕字第2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上述三份文件上“王某”的签字非本人书写,指纹也非本人指纹印。
法院认为,原告民生银行按照合同约定,自信托计划的期限届满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延期情形时,其作为执行事务委托人应当向中诚信托公司发出变现信托财产的指令,但因原告民生银行存在工作疏忽或管理漏洞等自身原因,导致轻信《兴诚8号信托合同补充协议》和《差额合同之补充协议》的真实性,认为其与被告王某就信托计划延期达成一致意见,故通知中诚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延期,进而导致后续的信托财产损失。
法院判定,这属于民生银行过于自信的过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民生银行负担。因信托计划延期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不在《差额付款合同》中被告王某承诺的差额付款范围中,不应由被告王某承担。因此驳回民生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外,案件受理费12.674万元也由民生银行承担。
民生银行不服判决又上诉
然而此案并未就此结束,民生银行因不服一审判决又进行了上诉。
根据裁判文书网披露的相关二审民事裁定书,民生银行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曹某、原审第三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于今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该案应发回重审。
裁定书显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该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同时,民生银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74万元予以退回。